关于开展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卫生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:
为贯彻落实《“十二五”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》和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》,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供应,经研究,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。
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方案按计划开展工作,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,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、采购价格、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,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。
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。
(具体实施方案及附件详见相关链接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